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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3-10-25   点击数:

长治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6〕2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审计人员)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 审计部是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备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 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人员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长治医学院审计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审计工作领导组),作为学校审计工作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审计工作领导组组长;纪委书记、副书记、副校长担任副组长;办公室、纪检(监察)机构、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审计部、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审计工作领导组成员。

第七条 审计工作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加强党对审计工作领导的方针政策,部署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等。

第八条 审计部作为学校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同时作为审计工作领导组的办事机构,完成审计工作领导组交办的日常工作。

审计部在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需经审计工作领导组研究的事项,经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示后向审计工作领导组报告。特别重大的事项按规定报校长办公会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审计部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依规报送相关资料。

第九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科学配备审计人员。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除涉密事项外,审计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学校支持和保障审计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

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聘任以及待遇,按照国 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三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学校应予以表彰。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主要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1.对学校及各二级单位(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重大决议、决定情况进行审计;

2.对学校及各二级单位(部门)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3.对学校及附属医院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

4.对学校及附属医院财务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

5.对学校及附属医院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6.对学校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

7.对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8.对学校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9.对学校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10.对学校各二级单位(部门)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11.对学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12.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13.对附属医院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14.承办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2.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有关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 章制度的建议;

4.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的资料、文件(含相关电子数据)和现场勘察实物;

5.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 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报经学校主要负责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

高绩效的建议;

10.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人员,可以向学校党委或行政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11.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 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或行政提出表彰建议;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部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也可以利用职能部门巡视检查结果。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审计部根据学校的工作安排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 作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工作领导组批准后实施。

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时,由党委组织 部下达审计委托书,审计部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进行审计立项、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并于审计实施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终结,出具审计报告。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有关情况可以专项报告、综合报告等形式报送有关单位(部门)和领导。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就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被审计人员征求意见。

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被审计人员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认真处理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核查提出的书面意见,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并报送审计部。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按照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重大事项经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示后,将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工作领导组审批,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部门)、被审计人员和有关单位(部门)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以向审计部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部应按照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严格管理。

第五章  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项目)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单位(部门)、被审计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落实审计意见和审计整改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部,审计部可根据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与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等内部监督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审计部的审计结果经学校主要负责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单位(部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审计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可出具专题报告并提请学校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 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单位。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理:

1.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2.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 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3.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4.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理:

1.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 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4.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 学校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三十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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