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审计整改落实与结果运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审计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建立健全学校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促进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深化审计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协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内外部审计依法依规实施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审计文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管理建议书、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整改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改进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学校各相关单位(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在完善制度,在干部考核、任免、奖惩,日常管理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决定时,将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 审计结果运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适当公开、协调联动、成果共享、以审促建。
第二章 审计整改落实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是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主体,被审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一)被审计单位(部门)在收到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等审计文书后,应当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员、目标要求和完成时限,要分类整改,严格在审计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立行立改问题,一般应于60日内完成整改;分阶段整改问题,要制定分阶段整改计划,一般应于1年内完成整改;持续整改问题,要制定分年推进计划,一般应于3年内整改到位。
(二)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直至审计发现问题得到纠正和内控制度趋于完善为止,确保审计发现问题不再重复发生,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三)在审计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整改截止期限之内,提交经被审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审签的审计整改报告(含《整改清单》、问题整改证明材料等);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及需要长期落实的事项,被审计单位(部门)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将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及时反馈至审计部,直至彻底完成整改工作。
(四)对未按规定完成报送或报送审核未通过的整改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后续整改情况的相关材料报送审计部。
第七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
(三)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整改方案及计划完成时间。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五)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六)《整改清单》等其他内容。
第八条 审计整改工作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有关审计文书后,向审计部报送涉及本部门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审计部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能立行立改的问题,可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部门)立即整改。
第十条 审计部对审计整改结果开展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
(一)审计部在送达审计报告时下发审计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事项未按规定完成时限报送时,下发审计整改催办单,对问题整改措施不具体、整改不到位的,下发整改督办单,通过审计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催办单催促落实、督办单限时办结梯次推进,以确保各项审计发现问题得到彻底整改。
(二)审计整改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三单对接销号机制。在出具审计结果时审计部列出《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部门)在报送审计整改资料时,报送《整改清单》,审计部对《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实行对账销号,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并填写《销号清单》。
(三)整改落实的日常检查、定期督查工作由审计部牵头负责,并视情况对相关责任单位(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续审计。组织部、纪检监察机构、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基建部与后勤保障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协助。
对日常检查、定期督查中发现无故拒绝整改、不按规定配合整改、虚假整改以及屡审屡犯、屡审不改、对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视情况移交学校相关单位(部门)纳入跟踪督办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落实考核
每年末,审计部对当年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具体指标见附件4,考核结果为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考核结果为60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为合格;考核结果为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三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要按照有利于问题整改和解决的原则,在本单位(部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
应当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通过整改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等。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从以下方面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审计事项类型,区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将有关审计结果报送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经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的审计结果送达被审计单位(部门),视情况抄送相关职能部门,便于及时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定期报送纪检监察机构及组织部;预算项目审减率高于10%的审计建议表,结算项目审减率高于10%的审计审核表等结论性文书及时报送纪检监察机构。
(二)督促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分类进行整改,根据整改情况,审计部进行跟踪检查、对账销号,视情况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推动审计整改见底到位。
(三)按照有关规程,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考核结果,按规定程序在审计工作领导组会议进行公开。其他审计结果和审计调查结果,按照有利于问题整改和解决的原则,在校内进行通报。
(四)涉及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等重要事项需呈报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经审批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定期向审计工作领导组提交特殊事项的专题报告或反映共性问题的综合性建议报告。
(五)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在调整到任后第一时间,审计部向其发放《审计提示提醒函》。主要告知各单位(部门)在历次接受审计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尚未完成整改事项,加强对照检查和自行纠偏整改,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做到早防范早纠正早规范,切实发挥审计的预警防控作用。
(六)会同纪检监察机构、组织部对审计结果进行会商研判。对审计发现所在单位问题突出、性质严重和负有直接责任较多、整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提出“重点关注”监督预警。
(七)会同纪检监察机构、组织部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典型案例及问责处理情况,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八)会同组织部定期梳理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编制更新《重要风险提示清单》。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运用审计结果:
(一)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
(二)根据工作需要,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纳入纪检监察日常监督以及党委巡察监督,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受理审计备案的预算项目审减率高于10%的审计建议表,结算项目审减率高于10%的审计审核表。
(五)会同组织部、审计部对审计结果进行会商研判,对列为“重点关注”的审计对象,运用约谈、诫勉等方式,指出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
(六)会同组织部、审计部对审计结果中涉及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进行会商研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组织部应当从以下方面运用审计结果:
(一)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将其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二)根据工作需要,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纳入日常监督,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新提拔或转任的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后,安排审计部及时送达《审计提示提醒函》。
(四)将审计结果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与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相结合、加强综合分析研判,特别是在酝酿调整干部前,查阅相关审计情况,防止“带病提拔”。
(五)会同纪检监察机构、审计部对审计结果进行会商研判,对列为“重点关注”的审计对象,结合有关工作进行谈话提醒,取消当年个人及单位(部门)评优资格,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六)会同纪检监察机构、审计部对审计结果中涉及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进行会商研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基建部、后勤保障部、科学技术部等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将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完善相关业务领域内控管理的重要依据,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推动学校预决算、资产与债务、收入与支出、合同与采购、工程项目、科研项目等业务领域的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2.审计整改任务清单
3.审计整改结果对账销号
4.审计整改落实考核具体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