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保障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等规定,以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及批复立项的课题合同,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内部控制、财务收支、预算执行、设备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在学校财务处核算的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
第二章 审计主要内容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办法有两种:
1.实施内部审计。审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需要,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2.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1.科研经费是否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是否单独核算,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是否按预算(或合同)及时足额到位,是否专款专用。
2.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3.科研经费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存在超预算、无预算现象,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4.科研经费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照预算或合同约定支出,是否履行学校的审批规定,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5.科研经费外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合理理由并有合同等有效财务凭据,是否履行学校的审批规定,有无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6.科研经费购买材料、仪器设备以及支出建设项目等是否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是否建立实验材料的管理制度。
7.学校从科研经费中提取的间接费用和管理费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
8.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9.科研项目经费结余情况。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子课题)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课题合同(任务书、预算书)。
2.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科技合同管理制度以及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奖励制度。
3.科研经费财务收支明细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及仪器设备购置明细清单。
4.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5.科研项目经费结余情况。
6.科研项目完成结题材料。
7.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项目参与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8.项目产业化现状及趋势说明。
9.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科研经费审计的程序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由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长治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学校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处开展工作。
第八条 科技处年初向审计处报学校科研项目的立项及结题情况,审计处制定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报送审计资料,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签订承诺书。审计处按照规范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第十条 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依据反馈意见进行复核后,向学校提交审计结果报告,报分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审计处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对未落实整改的项目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由中介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处负责对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经复核后的审计报告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经项目负责人确认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项目,审计费由学校预算资金支付。
第十四条 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第十五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