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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关于对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3-02   点击数:

长治医学院关于对处级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加强对我校处级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处级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职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级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隶属学校管理的担负经济责任的正处级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处级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学校处级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科学发展为目标,以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处级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处级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校。

第六条 学校处级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学校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处级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审计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党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学校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必须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有亲属或利益关系的,在审计工作中应当回避。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九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领导组成员由纪检监察、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有关经济事项及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活动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十二月上旬)应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计划,报学校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批准,向审计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审计处根据组织部的书面委托,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处级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结合学校的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及岗位职责情况。

(二)遵守国家法律、财经法规和学校财经纪律、财务制度情况。

(三)本部门(单位)执行预算、决算情况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情况。

(四)本部门(单位)各类资产的管理及使用情况,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是否建立完整规范的台账。

(五)本部门(单位)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六)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七)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3日前,需向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五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成员、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内部审计领导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领导组成员参加。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党委、行政领导和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有关负责人,以及领导组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财务收支的相关资料;

2.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3.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4.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需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须书面征求被审计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征求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以及领导组成员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干部所任职部门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干部的任职情况等。

(二)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要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组审核后,提交党委组织部,送达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干部所在部门如存在违反国家、学校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处可以根据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制止、纠正等处理意见,报学校内部审计领导组审核后,报学校党委会议决定;对审计发现的应当由学校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干部对审计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组申请复核。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组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组的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经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组批准,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被审计干部的工作职责、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具体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学校处级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学校处级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学校处级干部对其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学校处级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我校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

(二)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四)以书面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四条 组织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干部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

(二)要求被审计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以书面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行为,及时上报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组。

(二)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三)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

(四)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学校内部审计领导组。

第三十六条 人事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干部的年度工作考核、奖惩等相关事宜;

(二)以书面形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的各类资产的管理及使用情况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整改落实的建议及措施。

(二)以书面形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本部门领导班子中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组织部;

(二)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处级干部离任要做好经济事项的交接工作,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交接的重要内容之一。新任领导负责全面落实审计意见,离任领导有配合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经分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校内纪检、监察、财务的专项检查结果。

第四十条 附属医院等二级法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教育部、审计署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加强对关键部门、重要岗位的审计监督,增强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规范各类经济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治医学院关于对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实施办法》《长治医学院离任审签办法》同时废止。

如果学院本部、直属附属医院在基建修缮工程资金使用、财务收支、科研经费使用、国有资产购置、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等经济活动中,您有需向学院审计部门反映的事项,请及时向我处邮箱发送详实情况材料。请您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与您联系。
信箱地址:czyxysj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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