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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3-02   点击数:

长治医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所辖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及所辖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财务管理制度审计、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审计、收入审计、支出审计、资产审计、负债审计、净资产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

第五条 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二)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的设置和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是否适应学校业务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规定。

第六条 财务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预算的编制方案是否经过学校的严格审核、审批;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照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 预算调整依据是否充分, 预算调整项目是否明确,调整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四)预算完成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和有效。

(五)预算执行情况及产生差异的原因。

第七条 收入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获得收费许可证;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的问题。

(三)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四)收费票据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是否建立票据领用、回收制度。

第八条 支出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是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有无转移、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等资本性支出是否在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并按规定报批。

第九条 资产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

(二)应收和暂付款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进行催收、处理。

(三)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是否进行定期清查盘点,账账、账证、账实是否相符;盈亏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购入、捐赠和投资的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

(五)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等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或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资产有无流失、无偿占用等问题。

(六)资产的处置收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对外投资收益是否纳入统一核算。

第十条 负债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不同性质分别管理,核算是否正确、合规。

(二)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

(三)是否建立负债的风险控制机制,借入款项的管理是否正确、规范。

第十一条 净资产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及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各项专用资金的设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设置专门账户进行管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三)各项专用资金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或捐赠限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资金。

(四)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的情况;填列数字与相关账簿记录是否一致,相关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弄虚作假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反映了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是否合理设置反映财务综合实力、财务运行绩效、财务发展潜力等方面的指标;是否定期编制反映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财务分析报告。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内部管理的要求,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五条 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财务部门按照审计处要求提供审计需要的全部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对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可根据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办法。

第十七条 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 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报送学校分管领导,学校领导批示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经分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财务收支审计。

第二十一条 学校附属单位根据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如果学院本部、直属附属医院在基建修缮工程资金使用、财务收支、科研经费使用、国有资产购置、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等经济活动中,您有需向学院审计部门反映的事项,请及时向我处邮箱发送详实情况材料。请您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与您联系。
信箱地址:czyxysj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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