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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2021-11-26 09:42   审核人: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决算的准确、合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等投资方式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学校审计处对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及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是为促进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有效改善工程管理,为保障工程项目投资的合法、合理、合规。

第五条工程项目的价款在1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均须报审计处审计。

第六条大型工程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经学校会议研究、主要负责人批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计。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

成本。

第七条工程项目在概(预)算执行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1.概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调整概算的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是否办理审批手续;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2.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3.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及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4.工程项目所需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是否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及学校要求进行采购,是否执行公开招标,设备和材料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第八条工程项目执行中审计的主要内容:

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审计处根据需要到现场了解工程有关情况,加强事中监督。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应予以配合。

2.对涉及旧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拆除的项目,应在拆除前由工程管理部门通知审计处对工程量及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3.工程变更签证要严格经过有关部门审查,对于隐蔽工程,工程管理部门应在隐蔽工程完工封闭前通知审计处进行现场核实。

第九条工程项目竣工结(决)算时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竣工结(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完整、合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超概算问题。

2.工程量计算是否真实,套用定额项目及材料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是否准确、合规。

3.是否全面、真实地履行各类合同,有无违约行为,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5.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的记录是否完整,工程质量是否经过验收,参加验收的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条工程项目审计所依据的主要资料:

(一)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行业标准,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二)学校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制度规范;

(三)相关会议记要等文件及批复,经批准确认的设计方案及图纸、预(概)算、招投标文件资料、合同或协议;

(四)经确认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现场资料、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及监理资料。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审计一般程序:

(一)建设管理单位初审。需报送审计的资料,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初审,报审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字并加盖公章,填写《校内审计报告单》(结算)、《长治医学院货物、服务、修缮项目购置请示卡》(预算);形成完整报审资料提交审计处审核。

(二)送审资料审查。由审计处对建设管理单位报审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签收。

(三)成立工程项目审计组(简称审计组)。由审计处成立项目审计组,根据项目特点及需要,或聘请审计事务所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四)施工过程中的审核。见证工程变更签证程序,由施工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签证资料,对于隐蔽工程,工程管理部门通知审计处进行现场核实并留存影像资料。

(五)结算审核。由工程管理部门对结算资料进行初审,经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审计处。由审计处核验工程资料后实施结算审计。

(六)提出审计意见及建议;出具审核报告。

(七)审计资料全面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审计处的审计结果(审计报告)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审计处将审计结果通知工程管理部门,计财处办理工程项目结算。未经审计的项目,财务不予结算。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严格按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保证工程造价的真实、合理。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审计中,如发现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和损害学校利益的问题,须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对贪污受贿、收取回扣、内外串通或因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损失或浪费的,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审计处不予审计:

1、工程变更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变更。

2、工程项目合同未经学校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3、提交审计资料责任部门负责人未签字并加盖公章。

4、工程预算书编制不合理;工程预算编制过程存在违规程序。

5、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管理单位存在严重工作失职给工程项目带来损失,移交相关部门并拒收项目结算文件。

6、项目结算价款超过中标合同价款,且无补充协议。

7、项目比选招标程序不合理导致结算审核必要资料缺失或审核程序无法进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原《长治医学院关于对基建、修缮、装修等项目实行审计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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