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处长权利清单
第一条根据《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学院工作党政工作要点、安排内部审计工作。对学院的财务预(决)算和财务收支、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决算、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处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及活动、各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审计监督进行指导、管理。
第二条根据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提供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等。
第三条 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相关电子文档资料等。
第四条根据工作的需要,对基建及修缮项目的立项、预(决)算、工程量、资金支付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五条参加学院研究财经工作及与经济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六条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七条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制止决定。
第八条对阻扰、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院领导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九条提出改进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条 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报经学院会议研究同意,按照内审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根据审计有关规定并报学院领导同意,进行经济处理或处罚。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经学院领导批准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