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大宗物资和仪器设备采购
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宗物资和仪器设备采购(以下称物资采购)的审计监督,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及我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宗物资和仪器设备是指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实验耗材、图书资料、后勤补给等物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宗物资和仪器设备采购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对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贷款、社会捐赠资金、科研项目资金等采购大宗物资和仪器设备的申报审批、招标采购、采购合同、采购验收、资金使用等环节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职责与权限
1.审计部按计划实施物资采购审计后,对招标控制价应出具书面审计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2.审计部有权要求物资采购部门、物资申购部门及有关人员及时提供与采购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3.审计部有权向物资采购部门、物资申购部门及供应商等调查了解与采购价格有关的情况,有权提供相关资料给社会中介机构;
4.审计部开展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物资采购审计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
5.物资申购部门应明确各种物资的规格型号、参数配置等,物资采购部门应对物资申购部门上报的采购物资进行合理分包。对不符合规定的送审资料,审计部可以要求相关部门调整资料内容;
6.物资采购部门送审的采购物资型号及参数应为申购部门及采购部门双方共同确认的最终技术文件,该文件中所列的型号、参数及特定要求应与后续的招投标文件一致。审计部对招标控制价出具审计意见后物资采购部门如需更改上述技术文件,应将更改后的资料交审计部重新进行审定;
7.审计部对采购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采购方式等方面的不足或明显不合理情况,可以提出审计意见;
8.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采购工作结果的执行情况,必要时执行后续审计程序。
第五条 审计流程
(一)物资申购部门必须认真编制物资申购计划,合理安排和使用预算资金,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所申购物资的价格和预算总额,不得随意报价。申购部门应组成不少于3人的询价小组进行市场询价,申购部门经手人或项目经办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物资采购部门应对申购物资的参数、价格等申购计划内容进行初审后交审计部办理审核事宜;
(三)物资采购项目需提供的送审资料(需同时提供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1.长治医学院货物、服务、修缮项目购置请示卡;
2.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3.采购清单及预算价格(注明规格型号等参数);
4.采购询价报告,市场询价要求进行至少3家供应商报价,由询价组成员签字确认并加盖部门公章;
5.供应商报价资料。
(四)审计部根据物资采购部门整理后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给资产管理部进行采购;
(五)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的物资验收工作,报审计部备案,审计部根据项目情况选择对项目成果的经济性进行审核评价,对合同中约定了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的,依据合同规定验收;合同中未约定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的,关注其是否与前期送审资料相符。
第六条 对物资采购申报审批情况的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项目是否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是否纳入学校物资采购计划、是否通过学校审批;
2.采购项目资金预算是否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3.临时急需补充的采购项目是否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是否通过学校审批;
4.采购项目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的预算及技术要求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
第七条 对物资采购招标投标情况的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应实行招投标的采购项目,是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等规定、是否按照《长治医学院采购管理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是否按照招投标工作流程进行;
2.招标评委组成是否符合招标管理规定,技术和商务谈判过程、评审过程是否有详细记录,评标过程是否符合规范;
3.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是否按照非招标采购管理相关制度标准实施,说明原因并履行审批手续;
4.询价比价流程是否符合规范,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供应商的报价书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结果是否客观公正;
5.单一来源采购物资时是否按照规定说明原因,资料是否齐全,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对物资采购合同的审计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物资采购必须签订合同,是否根据采购需要确定的供应商、采购方式、采购价格等签订采购合同,是否准确描述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流程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2.合同中标人与实际签约人是否一致;
3.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否及时变更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是否执行严格、规范的审批手续。
第九条 对物资采购验收情况的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按物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对于专业性强、技术含量较高的采购物资,是否聘请专家参与验收。是否按照合同条款及规范流程对采购物资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进行检验,是否对验收合格的物资予以接收并办理入库手续;
2.验收不合格的物资,验收人员是否有记录,对采购物资发现的质量问题是否进行追究,是否办理了退货手续、是否办理预付货款回收、索赔等事宜;
3.物资领用出库单是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流程进行审批,管理人员是否根据经审批的领用出库单及时准确向使用部门(使用人)发出物资;
4.物资管理部门是否会同计划财务部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并编制盘点表,确保账物相符。
第十条 对物资采购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款项;
2.付款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治医学院大宗物资、仪器设备采购审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