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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2023-10-25 16:11   审核人:

长治医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和规范对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审计工作,促进中层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以及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学校发展战略,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完善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中层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1.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所属非独立核算但负有经济管理职能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权利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单位和关键岗位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

2.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3.学校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中层领导干部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中层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原则上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六条 审计部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七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学校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学校审计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开展。

第九条 审计工作领导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政策和要求,研究和定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查处及整改情况,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其他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中层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十一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1.组织部提出中层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每年10月,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需要,提出下年度退休、任职时间较长或长期未接受审计以及关键岗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建议名单

2.审计部征求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纳入审计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3.审计部将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审计工作领导组审议决定。

第十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审计工作领导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 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部会同校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机构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审计工作领导组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十 审计工作领导组确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确定的事项,各成员部门要按分工抓好落实。

审计内容

第十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中层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中层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履职尽责情况,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门和学校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2.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完成管理服务目标,推动本部门科学发展情况

3.遵守法律法规、学校财经纪律、财务制度情况;

4.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二)优化管理情况,包括:

1.本单位、本部门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2.主要业务活动(包括财务与预算管理、资产、人力资源、采购、建设工程、教学、科研等)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情况;

3.职能部门对学校二级单位(部门)相关业务的监管情况。

(三)管理绩效情况,包括:

1.教学科研部门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的绩效等;

2.被审计单位(部门)取得的管理绩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四)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

从政规定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审计实施

第十 组织部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出具委托书。对退休领导干部最少应于退休前三个月出具委托书

审计部根据委托书,成立审计组,采用自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方式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对同一单位(部门)的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同一单位(部门)2名以上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原任职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审计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十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参会人员包括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相关人员审计工作领导组成员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实施审计时,应当在校内审计部网站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关审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应提供的审计资料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及我校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2.被审计单位(部门)基本情况,包含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逐年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分工、业务开展推动本单位(部门)事业科学发展等情况;

3.财务管理与收支相关资料,包含财务管理岗位职责与权限、财务审批流程,经费来源、账号清单及收支明细、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报告等资料,如有收费项目,提供收费项目备案及票据使用相关资料;单位(部门)预算执行、经费支出的管理情况及台账;

4.重大经济合同、协议书、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资料;

5.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相关资料,包含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招标采购、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等相关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6.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等资料;

7.任期内接受审计或其他监督管理单位(部门)检查相关结果报告、处理意见与建议、整改情况等资料,内部自查自纠报告及整改情况等资料;

8.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9.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十 审计组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应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人员人员分工以及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单位(部门)予以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分工情况等

2.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包括重大决策、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等事项履责情况,以及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3.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4.总体审计评价

5.审计建议

6.其它需要研究和规范的事项。

审计报告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部

审计部按照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示后将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工作领导组审批,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组织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纪检(监察机构部门

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审计部按照规定向审计工作领导组报告。

应当由纪检(监察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部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规依法应当给予处理的,由审计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部申诉。审计部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报审计工作领导组批复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审计评价

审计部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依照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 对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部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中层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要求、实际决策过程和后果,以及中层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规依法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规定、内部管理规定的;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内部管理规定的;

3.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4.未完成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文件制度等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造成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5.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学校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6.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学校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7.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2.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学校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3.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4.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第三十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组可以以适当方式向组织部纪检(监察机构、校领导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中层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中层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中层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审计结果运用

学校各二级单位(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1.根据中层领导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2.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3.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依纪依法依规受理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5.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各二级单位(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1.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制订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台账,分类推进整改工作:对于立行立改问题,倒排工期加快推进;对分阶段整改和持续整改问题,根据阶段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或者屡审屡犯等问题,开展立项督查,推动问题解决;对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推动举一反三,标本兼治。按期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部党委组织部

2.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4.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部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附则

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一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四十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治医学院关于对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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