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晋教财〔2015〕120号),以及国家、省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审计部运用审计手段,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及项目任务书,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内部控制、财务收支情况及其资金使用效益等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我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以学校名义承担各类科研项目所取得的、进入我校账户的经费(以下统称科研经费)。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由学校审计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指导意见,在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学校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和个人应积极支持、配合审计部开展工作。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包括: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项目和科研经费决算审签项目。其中,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项目,是指经校领导批准,由审计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项目;科研经费决算审签项目,是指对按照经费主管部门规定必须经学校科学技术部、计划财务部、审计部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实行项目经费决算审签制,由科学技术部、计划财务部、审计部等部门审核审签。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审计或全过程审计、审计调查等方式。其中,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须按有关规定采取从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到项目结题的全过程审计方式;对科研经费管理工作情况实施审计调查的方式。
第三章 审计主要内容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管理情况:审查项目经费对财经法规和各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科学技术部、计划财务部等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经费管理使用中的职责划分及履行情况;
(二)经费会计核算情况:经费纳入学校计划财务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等;
(三)科研经费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合理性;
(四)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1.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
2.拨付合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管情况;
3.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按预算(或合同)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4.预算调整是否必要,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关调整程序,横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是否按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5.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自行分解、擅自转拨科研经费等问题。
(五)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情况:
1.科研经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相关管理规定和遵守学校科研管理相关办法;
2.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
3.重点关注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是否与科研任务有关,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支出的情况;
4.各种票据是否真实合法;
5.科研项目管理费、劳务费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6.以现金方式一次性领取较大金额劳务费时,是否为劳务人员本人签收;
7.差旅费票据名单是否是项目组成员;
8.是否存在报销非项目组人员通讯费和其它费用的问题;
9.用于设备、软件等物资采购及建设项目支出是否属于项目任务书批准或约定的预算项目,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六)科研经费决算情况:
1.科研项目经费决算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
2.经费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七)科研项目结题与结账情况:
1.主要审查项目是否按规定及时结题、结账,是否存在不及时结题或结题不结账情况;
2.留用的后续支出是否合理,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经费的情况,科研经费结余资金是否存在沉淀闲置、长期挂账、效益丧失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科研经费审计中,科研项目负责人、相关二级单位(部门)须向审计部提供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需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部门)公章;涉及校外单位的,需由校外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部门)公章。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需报送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任务书和项目预算(含经批准调整的项目预算)等;
2.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账等会计资料;
3.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需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4.科学技术部和计划财务部签字盖章确认的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5.其他相关资料。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资料主要包括: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任务书和项目预算(含经批准调整的项目预算)等;
2.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的其他资料(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加工测试协议等);
3.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资料;
4.经批准外拨协作费的合同或协议;
5.固定资产购置清单;
6.科研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情况;
7.科研项目阶段性总结、结题总结或报告;
8.科研项目组成员名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是否在职等);
9.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和项目经费收支账,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部门)公章;
2.科研经费决算表经计划财务部审核签章后,于上报截止期限15个工作日前,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审计部;
3.审计部收到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审核决算报表数字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发现审计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或完善;
4.审计部自收到完整、准确的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资料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签工作,同时做好审签资料的登记备案工作。如发现决算报表所填内容、数据与财务账簿记录不相符、不准确、不真实,经费开支内容不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等事项,审计部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部门)提出书面审计意见,有关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部门)负责审计意见的落实。如发现重大问题,审计部要及时通报校领导、科学技术部及有关部门。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
1.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列入审计部年度审计计划。每年10月审计部牵头组织科学技术部、计划财务部及有关部门协商和沟通审计实施安排,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将需要审计的科研项目报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后列入审计部下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审计部根据科研项目具体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采用自审或委托审计方式开展审计工作。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结题的需要向审计部提出申请,如果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明确社会中介机构范围的,在规定范围中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并报审计部登记备案;如无明确社会中介机构范围的,由审计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并根据实际需要签订委托合同实施审计;
3.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相关单位(部门)发出审计通知书;
4.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向审计组报送审计所需资料,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5.审计组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6.审计组拟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项目负责人、科学技术部和计划财务部等管理部门意见。如有异议,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工作组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7.审计组应认真核查提出的书面意见,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并报送审计部;
8.审计部按照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示后,将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工作领导组审批,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9.审计部向项目负责人、科学技术部或相关单位(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10.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部门)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审计部。
第十条 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的,由相关单位(部门)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结果要报相关校领导及责任人。逐步探索和推行科研经费审计结果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以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行为公开等制度。
第十二条 对科研经费管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应及时提出,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单位(部门)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时审计部对相关单位(部门)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以切实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有关科研项目的秘密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允许外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也不得利用知悉的秘密为个人和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 对科研经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以及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移交纪检监察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治医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