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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财务收支与预决算 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2023-10-25 16:10   审核人:

长治医学院财务收支与预决算

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收支与预决算审计工作,提升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学校及附属医院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与预决算审计,是指审计部依法依规对学校及附属医院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财务收支与预决算审计旨在监督、审查学校及附属医院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落实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资金资产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财务收支与预决算审计工作审计部按照学校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审计部负责组织协调和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章 审计主要内容

第五条 财务收支与预决算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1.财务管理和财务会计核算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情况;

2.预算管理和预算会计核算的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情况;

3.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对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财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财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适应本单位发展需要

2.审查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3.审查会计资料(主要包括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

4.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其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舞弊盗用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账户核算的情况;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3.货币资金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应收类账款

1.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行应收类账款的管理和清收制度,应收和预付类账款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和预付类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2.借出款是否履行了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

3.应收类账款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三)存货

1.是否及时入账,盘盈、盘亏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2.存货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四)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购置有无预算和审批手续,计价依据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照规定计提折旧;验收、使用是否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2.固定资产处置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或评估,是否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处置收入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无流失、无偿占用等问题

3.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合理配置资产是否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5.出租、出借资产,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级财政部门审批;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是否纳入学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五)无形资产

1.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是否合理合规并及时入账,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后续计量

2.转让或处置无形资产,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3.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在建工程

1.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处理是否合规

2.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3.在建工程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七)对外投资

1.对外投资是否履行了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

2.是否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3.对外投资的权益法和成本法核算是否运用得当

4.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否纳入学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对负债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款、应缴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有无利用应付科目隐瞒收入和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滥发钱物、套取现金等问题

2.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3.是否建立负债的风险控制机制,负债风险控制是否有效;

第九条 对净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本期盈余计算是否正确,本年盈余分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本期盈余及累计盈余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2.各类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权益法调整的金额计算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4.无偿调拨净资产、以前年度盈余调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5.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对收入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的完整性

各项收入(财政拨款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等)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入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1.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各类收入,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2.是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资金的入账方式及管理是否合规、合法

4.应上缴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5.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利用往来科目等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三)收入管理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1.收入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与会计稽核、会计核算、会计档案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2.票据管理。是否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管理的相关制度;教育事业性收费、暂收代收费、公益事业捐赠收入等是否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税务发票;是否建立各种票据购、领、销、存登记簿

十一 对支出费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支出、费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1.各项支出、费用是否真实,有无虚列虚报、违规发放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各项支出是否按预算计划执行,有无未经批准发生的超预算或无预算的开支项目;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2.费用的计提和摊销是否有依据,是否有效区分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

3.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是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4.支出、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5.审查各项支出的效益性,关注有无损失浪费现象、是否实现预定绩效目标

(二)支出、费用管理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1.支出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确定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和范围,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是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2.是否严格执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支出是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和权限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十二 对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预算编制原则、编制程序、审批流程的合规性、健全性。各单位应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编制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均须纳入预算管理,编制程序和审批流程应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2.审查预算执行过程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关注是否存在无预算列支、超支、挪用、资金使用进度明显缓慢等常见问题

3.审查预算调整的及时性、合理性和调整程序的合规性。预算调整应有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调整说明,调整程序和审批流程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4.审查预算执行的结果和效益。实际执行结果和收支预算不应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关注实际执行结果是否实现了预定绩效目标

第十 对结转、结余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是否按照相关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及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2.经营收支和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

3.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有关规定

4.事业基金的使用是否遵循收支平衡原则,支出是否超出基金规模

第十 对专用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学校各项专用基金的设立、管理、使用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各项专用基金管理是否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支出是否超出专用基金规模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挤占挪用专用基金各类专用基金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2.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等专用基金的提取基数、提取比例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3.各项专用基金使用效益情况;

4.对于具有专门用途、进行单独核算和专项管理的大额资金使用是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涉及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审查其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程序和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审批程序是否健全等内容。

第十 对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合规性,编制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应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

2.审查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有无遗漏、隐瞒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3.审查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及附属医院的年度财务状况

4.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5.财务决算说明以及编表说明是否真实准确反映了年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有说明,是否真实有据

6.是否合理设置反映财务综合实力、财务运行绩效、财务发展潜力等方面的指标;是否定期编制反映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财务分析报告

7.应纳入财务报表的二级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收支是否纳入决算报表反映,纳入方法是否准确

8.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 学校及附属医院财务收支与预决算审计项目为审计部常规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每年年初经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支出项目审计随其进度适当进行,财务收支及决算审计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进行。

第十 审计部根据审计项目情况组建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计划财务部及附属医院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 计划财务部及附属医院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与审计有关的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 审计组根据审计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形成审计意见,拟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十 审计组拟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计划财务部及附属医院意见。如有异议,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工作组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认真核查提出的书面意见,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并报送审计部

第二十 审计部按照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示后,将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工作领导组审批,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 审计部将审计报告报送相关领导,同时发送至计划财务部及附属医院

第二十 审计部在实施财务收支与预决算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审计部依法依规依纪移送。

第二十 计划财务部及附属医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发现的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部

第二十 财务收支与预决算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将审计资料立卷归档。

第四章 附则

二十六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治医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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