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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审计结果运用实施办法
2023-10-25 15:57   审核人:

长治医学院审计结果运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内外部审计按照规定实施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审计文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管理建议书、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整改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学校各相关单位(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的审计结果公开、审计整改落实、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运用于考核、任免以及完善制度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审计结果运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适当公开、协调联动、成果共享、以审促建。

第五条 审计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1.根据审计事项类型,区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将有关审计结果报送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经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的审计结果送达相关责任单位(部门),视情况抄送相关职能部门;

2.按照有关规程,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的方式,按规定程序在学校内部进行公开。其他审计结果和审计调查结果,按照有利于问题整改和解决的原则,在校内进行通报;

3.牵头督办审计整改落实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整改情况,视情况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4.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向学校提交特殊事项的专题报告或反映共性问题的综合性建议报告。

第六条  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1.相关责任单位(部门)是落实本单位(部门)审计结果运用的责任主体,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应当在本单位(部门)一定范围内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其他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按照有利于问题整改和解决的原则,在本单位(部门)内进行通报;

2.根据审计揭示的问题,提出的审计建议,负责组织审计整改工作,督促限期整改落实。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完善内部管理。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

1.组织部、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纳入被审计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2.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基建部及后勤保障部对审计发现的财务类、资产类和工程类问题,及时督促和配合相关责任单位(部门)落实审计整改,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结果作为加强预算、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工程管理的重要依据;

3.纪检(监察)机构按规定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纳入纪检监察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以及党委巡察监督重要内容;受理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和其他可能涉及问责问题的审计整改事项。

第八条 相关责任单位(部门)是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主体。

1.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在收到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等审计文书后,应当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员、目标要求和完成时限,建立整改台账,逐一对账销号;

2.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3.在规定的整改截止期限之内,按要求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含《审计整改结果清单》、问题整改证明材料等),并由审计部审核;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

4.对未按规定完成报送或报送审核未通过的整改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后续整改情况的相关材料报送审计部。

第九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2.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处理结果;

3.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4.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5.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6.审计整改结果清单等其他内容。

第十条 审计部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对能立行立改的的审计发现问题,可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部门)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 审计部对审计整改结果开展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

1.审计部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实行《问题清单》《整改结果清单》《销号清单》三单对接销号机制,在提交审计结果时审计部提出《审计问题清单》。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在报送审计整改资料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审计部对《问题清单》和《整改结果清单》实行对账销号,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并填写《审计整改结果销号清单》。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为止;

2.对日常检查、定期督查中发现无故拒绝整改、不按规定配合整改、虚假整改以及屡审屡犯、屡审不改、对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视情况移交学校相关单位(部门)纳入跟踪督办事项。

第十二条 整改落实的日常检查、定期督查工作由审计部牵头负责,并视情况对相关责任单位(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续审计。组织部、纪检(监察)机构、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基建部与后勤保障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协助。

第十三条 建立审计整改结果通报机制。通过年度审计报告等其他方式,对审计整改效果好的经验、做法及典型事例,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表扬和推广;对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将通过规定程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对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等不认真整改落实审计结果的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审计部向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汇报,经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权限,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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